有句话说的好:“你盯着人家的收益,人家盯着你的本金”。
哪种理财产品最有吸引力?在多数人心目中,净值“一字”上涨时,不会回跌理财产品为最佳。
但是这样的产品真的没有风险么?
近日披露的一起贵州客户与一家中部地区券商资管机构之间的诉讼,揭开了其中的内幕。
事实就是,单边上涨的理财产品,其实“风险一直都在”。
而管理者越“欲盖”风险,风险就越“弥彰”。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的一项判决,这场官司发生在一个贵州投资者李某与一家中部地区的券商资管公司之间。
原因是,2018年5月底,李某购买了上述资管机构的第一期“XR 9号”资管计划。那时李某总共投资160万,9个月后再次开张,李某的本金已经损失了19万多元。
张某随后调查发现,在她购买产品之前,这份信托计划已经将 H集团下一家 H信托公司的两个债务收回。而有关的债券在那时已经出现了问题。
具体地说,与此相关的两笔债券当时在二级市场已经没有“接盘”。而且,评级机构5月初已将相关债券降级至“B级”。
其后,托管行要求上述资管机构“及时调整”,但资管机构回复“暂无买盘”,并表示后续一旦可进行交易,将积极处理。
由此,李某认为,该资管机构明知持有的债券“评级下调”这一重要事实,并未向投资者披露,导致李某买入该理财产品受损。请求对方赔偿本息。
然而,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在法庭上的申辩是有趣的。
第一,该机构强调,“债券评级下调属于投资范围调整事项,而不是披露信息的事项”。
第二,它强调有关银行的“及时调整”提醒,机构也已在第一时间回复“H债暂无买盘,后续交易一旦可进行,其将积极处置。”
该机构强调,基金管理机构没有法定义务披露对所持品种评级下调的规定,并且也违反了相关的保密义务。
最终,该机构强调,上述发行机构属于千亿级企业,“且债券停牌、无买盘并不等于债券不能兑付”。
总而言之,上述机构的主要申辩理由是,调低债券评级不属于机构的法定披露义务,而且债券的停牌并不等于无法兑付,因此当时他们在李女士申购时“不作声”是合法的。
诚然,接下来的2018年9月,机构还是对相关债券估值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后者也直接导致相关理财产品的净值大幅下跌。
而且李女士买进的理财产品,在它购入时并没有做“影子定价”,而是在九月再做。这样,这一历史投资的项目,也就发生在李女士的身上。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券商理财公司与李某签订《理财合同》时,未告知该理财产品的信用评级,未充分揭示其违约风险,并未充分揭示其违约风险。
法庭进一步指出,鉴于双方均确认,投资者李某所造成的本金损失是由于两次债券违约造成的损失。
另外,法院认为,涉案券商资管公司并不具有导致李某遭受损失的欺诈故意,其在开放期销售产品也未违反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投资者李某主张其欺诈行为,并对其提出要求,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等计算利息损失,不予采信。
最后,裁定该券商资管赔偿投资者本金损失19.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分段计算利息。
这个事件对投资者来说还是有很多启示的。
一是对净值“单边上扬”的产品,投资者还能“迷信”吗?
二是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要特别注意其估价方法,如是否采用摊余成本法。
归根结底,在投资领域,没有什么比投资收益更高,但是绝对没有风险的东西。